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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课程日常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12-18    来源:      浏览次数:

商学院课程日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教学工作规范化的基本保障,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搞好专业建设的基础工作。课程建设的宗旨是提高课程教学效果,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条  学院要把课程建设作为教学基本建设的中心环节和重点工作来抓,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了加强和指导课程建设,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课程建设的组织

第三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课程建设与评价的组织决策机构,负责课程建设组织与领导工作,负责受理申请、汇总材料、传递信息、安排会议、组织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课程建设职责:

(一)审议课程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议课程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

(三)组织课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和执行情况。

(四)组织课程建设项目的评估和验收。

(五)评定并推荐课程建设的奖励项目(包括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等)。

第三章  课程建设的内容

第五条 课程建设分为合格课程、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三级,并建立以合格课程为基础,优质课程为重点,精品课程为示范的课程建设体系。

第六条  课程建设的内容,既包括课程的物质条件,也包括教师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具体包括:

(一)课程建设规划。

(二)教学队伍建设。

(三)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

(四)教学手段和方法。

(五)教材建设。

(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七)课程文件齐备。

(八)课程考核评价。

第七条  合格课程建设是课程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达到合格课程标准是课程建设的最基本要求。合格课程建设的重点内容有:

(一)重视教师队伍建设。课程主讲教师所学专业应与申报课程相符合或经过1学期以上(含1学期)的该专业方向学习,并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和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形成人员相对稳定,具有一定教学和科研能力的教师梯队。

(二)注重教学内容建设。教学内容科学,经过主讲教师1轮以上(含1轮)教学过程整合,能够吸收一定量本学科领域最新研究成果和先进的教学经验;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安排合理;选用能够反映学科进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的优秀教材。

(三)改革教学手段和方法。选用较为适宜的教学方法和较为科学、先进的教学手段,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

(四)教学文件齐备。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课件、习题集、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考核方法及试题(卷)库等。

第八条  优质课程建设的目标是以合格课程建设为基础,使达到合格课程标准的课程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优质课程建设是在合格课程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一)制订科学的课程建设规划。各课程要准确定位该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单门课程建设与系列课程改革的关系,合理规划课程建设工作。

(二)提高教师队伍水平。课程由教学与科研能力较强的任职3年以上(含3年)的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主讲;形成结构较合理、人员较为稳定的教师梯队,教师教学和科研的整体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

(三)完善课程教学基本建设。教学内容科学,经过主讲教师2轮以上(含2轮)教学过程的整合;发表高质量教学研究论文;有为专业培养目标服务、体现改革、反映教学规律的课程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能够反映学科进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省级及以上的规划或优秀教材,鼓励建设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有科学、规范、严格的考核制度。同一课程统一考试,考核内容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考核方法适合本课程性质特点,考核结果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命题有较高的信度和层次梯度,并建有试题()库。

(四)改革教学手段和方法。能够选用恰当的教学方法,使用现代化手段进行教学;教学有特色,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有明显的作用;鼓励建设网络教学资源,初步建成包括教学大纲、教案、课件、习题集、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考核方法及试题(卷)库等内容的网络教学资源库;鼓励实施双语教学。

(五)课程文件齐备(包含的内容同合格课程),教学组织管理科学规范。

第九条  精品课程建设要做到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示范性,精品课程建设以优质课程为起点,按照以下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作:

(一)制定科学的建设规划。通过精品课程建设,带动其他课程建设,规划要以先进的教育思想为指导,体现现代教育理念,满足学生自主化学习、个性化学习的需求。

(二)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精品课程由任职3年以上(含3年)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主讲,通过精品课程建设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和科研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的高水平教师梯队,并按规定配备辅导教师和实验教师。

(三)重视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要准确定位精品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精品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先进、科学,并经过主讲教师3轮以上(含3轮)教学过程的整合;注重教学改革,有院级以上(含院级)教研项目;注重吸收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和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整合优秀教改成果,体现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

(四)重视教材建设。精品课程教材应是“面向21世纪教材”、全国高校统编教材,省级及以上规划、优秀教材等。鼓励建设运用多种媒体技术的立体化教材。

(五)注重使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革传统的教学观念、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精品课程要使用网络进行教学与管理,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课件、习题集、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必须上网开放,鼓励将网络课件、授课视频等上网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带动其它课程的建设。

(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高度重视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践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精品课程主讲教师亲自主持和设计实践教学,大力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鼓励开设综合性、创新性和研究型实验,鼓励学生参与科研活动。

(七)特别重视教学效果。精品课程应具有自身的特色,教学效果好,并得到教师和学生的公认。

 

第四章  课程建设的实施

第十条  课程依据教学计划的要求设置,并严格按照归口单位进行管理。

(一)合格课程由考研室负责建设。达到合格课程标准是课程建设的最基本要求,各专业必修课程应全部达到合格要求。

(二)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由学院和教研室两级共同负责,重点建设。

第十一条  所有课程尤其是必修课程,开课前必须按照课程建设基本条件进行评价,不合格的课程要查找原因,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以点带面,在抓好面上课程建设工作的同时,应确定部分课程分期分批重点建设。

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均配备课程负责人,负责对该课程的教学组织、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合格课程的建设、指导和检查,组织申报院级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合格课程的验收和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的评选,负责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的推荐,负责各类课程的检查、指导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院级优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课件、习题集、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网络教学资源库已基本建成;申报院级精品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课件、习题集、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均已上网。同时,为评价主讲教师个人的授课效果,申报院级优质课程,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30分的现场教学录像;申报精品课程,必须提供不少于45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

第十六条  院级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申报由各教研室统一向学院提出,申报受理机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

第十七条  评审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即:资格审查;专家评议;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公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确定为“商学院优质课程”和“商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对象。

 

第五章   课程建设的评价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合格课程实行定期检查,检查工作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优质课程与精品课程的建设时间原则上为三年,学院进行中期检查。建设期满学院组织评估验收。对评估验收达标的课程授予“商学院优质课程(精品课程)”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凡中期检查不达标的课程,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课程,停拨后续建设经费,取消优质课程(精品课程)建设资格。被取消“商学院优质课程(精品课程)”建设资格的课程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优质课程与精品课程。

第二十一条  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提交《优质课程(精品课程)中期自查表》。每门院级优质课程(精品课程)内容的年度更新(或新增)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课程建设的质量,学院设立课程建设专项经费,专门用于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的建设。前期建设经费在评审结果公布后拨付,后续建设经费在年度检查通过后拨付。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有权对经费的使用状况和实际效益进行监督和检查。经费的使用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二十三条 课程建设经费可用于与课程建设有关的资料购买、复印、实验建设的小样制作、易损易耗品的购置、试题库、教具等。其它如仪器设备、教材建设、师资培养等经费,须按专项建设向相关部门另行申报,不在课程建设经费开支。经费使用应有记录,供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作为检查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课程建设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职务晋升以及评选优秀教师的重要内容之一。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与院级教研项目同等对待。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所有课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  省级精品课程与国家精品课程按省教育厅或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商学院。

 

 

 

                                       商 学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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