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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5-09-21    来源:      浏览次数:

院本科生毕业实习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毕业实习(含专业设计,下同)是指非师范专业学生毕业前到校外有关单位(或本校实验室)进行的综合性专业实习。

第二条  毕业实习是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前对所掌握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一次全面检验,也是对我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一次集中检验。

第三条  毕业实习时间不少于6周,一般安排在第7学期进行。专业实习应相对集中进行,实习地点由学院与教务处共同确定。

 

第二条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统一负责各专业实习的组织工作,包括审批实习计划及经费、检查实习工作情况、研究和解决存在问题等。

第五条  学院成立专业实习工作组,由院长、副院长任组长,教研室主任任副组长,有关老师为组员。学院专业实习工作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安排实习单位;

(二)制定本学院各专业实习工作计划,内容包括:专业实习的要求、组织领导、实习生分组、指导教师、实习单位、实习内容及进程安排、实习成绩评分标准及有规章制度;

(三)配备指导教师,指定实习小组组长;

(四)做好实习前的思想动员工作,组织实习生学习我校有关专业实习的规章制度;

(五)指导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六)组织各专业实习总结和经验交流,评定实习成绩。

第六条 学院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专业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实习生的业务和思想情况,指导实习生学习有关材料,钻研与实习内容有关的专业知识;

(二)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教育实习生严格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三)具体指导实习生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帮助实习生总结经验、培养能力、提高实习质量;

(四)指导实习生做好实习鉴定和总结,完成实习工作全面总结和专题总结(或论文)。

 

第三章  实习单位

第七条  实习单位选择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单位领导重视,对学院的专业实习工作热情支持;

(二)实习条件较好,能基本达到要求;

(三)选派出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有较强指导能力的指导人员。

第八条  实习单位应成立专业实习工作指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对本单位干部职工阐明高校专业实习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干部职工热情支持专业实习工作;

(二)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改革经验,组织有关报告和观摩活动;

(三)安排实习任务,指导实习工作。研究和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向指导教师通报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

第九条  学院应尽量创造条件,争取有关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的支持,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建立相对稳定的专业实习基地。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十条  专业实习结束时,由实习学生填写《池州学院专业实习(专业设计)鉴定表》,然后由实习单位签署意见并根据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成绩优秀者的比例应控制在30%以内。。

第十一条  实习生请假天数达实习总时间的三分之一或无故离开实习岗位占实习时间的六分之一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严重违纪者,除实习成绩不及格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实习结束后一周内,由学院专业实习工作组召集全体指导教师对实习单位的评分进行复评,最后由学院专业实习工作组综合平衡确定成绩。复评的实习成绩须向学生公布。

第十三条  专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或未能按规定参加专业实习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工作一年内(半年以上)根据所在工作单位鉴定,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实习结束后一周内,每个实习生要分别写一份实习工作全面总结、一份专题总结(或论文)。实习工作全面总结要总结实习工作内容、工作效果及评价、收获、体会和建议等;专题总结(或论文)可就实习过程中接触的某个问题上选题。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在实习结束一周内写出本组实习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对实习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参加指导实习工作的收获和体会,对学院组织专业实习工作的建议等。

第十六条  在汇总指导教师实习总结的基础上,学院实习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于实习结束后三周内写出本届毕业生的专业实习总结报告送教务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届学生专业实习的基本情况,实习质量分析和评价、实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实习工作的建议以及对今后教学工作的改进意见等。所有报告和批复,学院部做好档案留存。

第十七条  实习结束离开实习单位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通过举行座谈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征求实习单位对我校实习工作的意见。

(二)归还借用实习单位的材料、物品等,丢失或损坏的要赔偿。

(三)礼貌地向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告别。

 

第六章   

第十八条  专业实习经费的使用标准及管理等按省厅、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商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池州学院学生专业实习守则


 商学院

2015.9.20


商学院学生毕业实习守则

 

一、实习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参加全部的实习工作,按照实习计划的规定完成各项实习任务,积极认真地做好实习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克服实习中的困难,团结互助,争取获得优良的实习成绩。

二、自觉遵守我校有关实习的规定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时间要专心致志,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三、尊重实习单位领导,虚心接受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请示汇报制度。对实习单位的干部职工要有礼貌。如要对实习单位的工作提出建议,应与指导教师商量,由指导教师转达。

四、艰苦朴素、爱护公物,节约水电、粮食、办公和实习材料。做到“五讲四美”,注意言行举止。

五、注意积累实习材料,提倡写实习日记。

六、认真填写有关表格,不允许弄虚作假,不允许向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和指导教师打听实习成绩,更不允许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成绩。

七、必须按实习单位的要求保守秘密。向实习单位借用的各种资料和物品,应认真保管,不得遗失,外传,并要按时归还,不得损坏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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