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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9-02-20    来源:      浏览次数:

商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加快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建设步伐,依据《池州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学院年度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原则,接受师生监督;考核以事实为依据,采取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法。

二、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7-9人,由党委委员、教师代表组成。

三、考核对象

商学院教职工(处级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安排考核)均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四、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

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表现和业绩表现(指标、权重见表 1)。

1.基本表现:包括德、能、勤、廉、法。

2.业绩表现:实际承担和完成的岗位任务的情况,教学科研中的成果和贡献,完成工作的质量、效率和贡献。

1:考核指标和评价主体情况一览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指标及权重

评价主体及权重

 

 

 

基本表现

 

政治素质较高,思想品德

详见:附件1

商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

业务水平较高,管理能力较强,能胜任岗位

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积极,勤奋敬业

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无任何违规违法行为

业绩表现

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注:

1. “德”实行一票否决制。

2.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专任教师(不含双岗位人员)年教学工作量(学时)或教科研工作量须位于所在考核单位前 40%,同时课堂教学评价为良好以上。

 

五、考核程序

1.动员部署。学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年度考核文件,动员部署年度考核工作并学习有关文件精神。

2.个人总结自评。依照本办法进行个人总结并评,并填写《池州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表》和《商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

3.个人述职。学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次述职,集中测评”的方式进行。述职后,分类广泛征求意见,推荐候选人。考核领导小组对全院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审核,集中进行测评,并对测评结果为优进行公示。

4.集中评议。学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评议、确定考核结果。

5.公示上报。学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公示无异议后,优秀等次人员名单上报学校人事处。

六、考核结果及应用

1.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指标为 15%

2.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并与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津贴发放等挂钩。

3.教职工被借调或挂职锻炼的,根据相关文件,由借调单位或挂职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4.新录用的未参加过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外出学习培训且时间为半年以上的工作人员,由学院进行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下半年调入学院的工作人员,参加本年度考核,一般只确定为合格等次。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

1)旷工一天以上或超假两天以上;

2)工作任务(基本教学工作量)不满或实际在岗不满一年;

3)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

4)有违纪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

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1)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

2)全年累计旷工 7 天以上或超假 15 天的;

3)渎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5000 元以上)或人身伤亡事

故的;

4)无理取闹、吵架斗殴、寻衅闹事,严重影响社会或工作秩

序的;

5)拒不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有违法行为受到处理的;

7)出现责任事故影响学校声誉的;

8)出现重大教学或其他事故的;

9)无特殊原因,教学工作量达不到所在考核单位平均工作量

50%的;

10)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8.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等次:

1)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处分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当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5)其他受处分情况,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

9.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上报学校人事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相关要求

1.初步确定优秀等次时,应考虑各类人员的适当比例,不得过于集中在某类人员。

2.对人员考核测评时不得打满分、零分、全部相同分,否则测评表作废。

八、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商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商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

 

                                         商学院

                                        201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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